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审核登记

发布日期:2011-07-0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审核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两张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3、《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4、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5、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公章、钢印等原有印章。 

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二)申请材料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

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提示:

1、申请材料中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须提供其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将收回;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司法鉴定管理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一)审查标准:

1、所申请的名称不得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混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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